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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补偿的数额不能多于损失。
正是由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存在,又派生了两个原则:一是代位原则,二是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被保险人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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